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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民國 91 年 05 月 15 日 修正)
第 16 條
(承租人轉租之禁止)承租人應自任耕作,並不得將耕地全部或一部轉租於他人。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時,原訂租約無效,得由出租人收回自行耕種或另行出租。承租人因服兵役致耕作勞力減少而將承租耕地全部或一部託人代耕者,不視為轉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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