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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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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759 條
(宣示登記-登記處分要件)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第 859 條
(不動產役權之宣告消滅)不動產役權之全部或一部無存續之必要時,法院因供役不動產所有人之請求,得就其無存續必要之部分,宣告不動產役權消滅。不動產役權因需役不動產滅失或不堪使用而消滅。
第 880 條
(時效完成後抵押權之實行)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
第 964 條
(占有之消滅) 占有,因占有人喪失其對於物之事實上管領力而消滅。但其管領力僅一時不能實行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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