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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地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修正)
第 101 條
(房屋租用爭議之調處及處理)因房屋租用發生爭議,得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予以調處,不服調處者,得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
第 97 條
(城市房屋租金之限制及效力)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約定房屋租金,超過前項規定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依前項所定標準強制減定之。
第 99 條
(擔保金額之限制)前條擔保之金額,不得超過二個月房屋租金之總額。已交付之擔保金,超過前項限度者,承租人得以超過之部份抵付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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