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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漁業法
(民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修正)
第 60 條
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為之公告事項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 61 條
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為之漁具、漁法之限制或禁止公告事項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 62 條
(罰則(三))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拘役或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一、塗改漁船船名或統一編號者。二、遷移、污損或毀滅漁場、漁具之標識者。三、私設欄柵、建築物或任何漁具,以斷絕魚類之回游路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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