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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糧食管理法 (民國 108 年 07 月 17 日 修正)
主管機關因天然災害或突發事變,致糧食供需失調或有失調之虞時,對於下列事項應報請行政院核備公告管理:一、關於糧食買賣之期限、數量及價格。二、關於糧食儲藏、運輸及加工。三、關於糧食之緊急徵購及配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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