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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民國 114 年 02 月 18 日 修正)
第 130 條
(罰鍰之處罰、扣除)本法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罰鍰,由選舉委員會處罰之。前項之罰鍰,候選人或政黨經通知後屆期不繳納者,選舉委員會並得於第三十二條候選人或政黨繳納之保證金或第四十三條所定應撥給候選人之競選費用補助金款項內逕予扣除。
第 25 條
(候選人登記種類之限制)二種以上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時,其申請登記之候選人,以登記一種為限。為二種以上候選人登記時,其登記均無效。同種公職人員選舉具有二個以上之候選人資格者,以登記一個為限。為二個以上候選人登記時,其登記均無效。
法規名稱:
戶籍法
(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 修正)
第 47 條
(申請登記之委託及其例外)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登記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認領、終止收養、結婚或兩願離婚登記之申請,除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外,不適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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