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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784 條
(水流地所有人變更水流或寬度之限制)水流地對岸之土地屬於他人時,水流地所有人不得變更其水流或寬度。兩岸之土地均屬於水流地所有人者,其所有人得變更其水流或寬度。但應留下游自然之水路。前二項情形,法令另有規定或另有習慣者,從其規定或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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