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45010188人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民國 111 年 06 月 08 日 修正)
(罰則)違反第三十七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前項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或廣播電視節目,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入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