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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民國 111 年 06 月 08 日 修正)
第 88 條
(罰則)違反第三十七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前項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或廣播電視節目,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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