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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民國 113 年 06 月 24 日 修正)
各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應於院會交付審查後三個月內完成之;逾期未完成者,視為已經審查。但有特殊情形者,得經院會同意後展延;展延以一次為限。前項期間,應扣除休會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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