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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
第 81 條
(公示送達之事由)行政法院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三、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第七十七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條規定辦 理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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