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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
第 77 條
(囑託送達(二)-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者)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者,應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之。不能依前項之規定為囑託送達者,得將應送達之文書交郵務機構以雙掛號發送,以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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