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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司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
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最多置董事三人,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董事有數人時,得以章程置董事長一人,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應經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之。董事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指定股東一人代理之;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股東間互推一人代理之。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與公司同類業務之行為,應對全體股東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第三十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三項、第五十七條至第五十九條、第二百零八條第三項、第二百零八條之一及第二百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於董事準用之。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前項準用第二百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親權(三)-代理)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
(監護人之法定代理權)監護人於監護權限內,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監護人之行為與受監護人之利益相反或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因監護人、受監護人、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受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
(承認之溯及效力)經承認之法律行為,如無特別訂定,溯及為法律行為時發生效力。
(撤銷及承認之方法)撤銷及承認,應以意思表示為之。如相對人確定者,前項意思表示,應向相對人為之。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契約之成立)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法規名稱: 公證法 (民國 108 年 04 月 03 日 修正)
民間之公證人懲戒委員會受理懲戒案件後,於議決前,應為相當之調查,並予被付懲戒人充分申辯之機會,亦得通知前條之移送機關或公會為必要之說明。前項之議決,應作成議決書。
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契約之效力)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法規名稱: 票據法 (民國 76 年 06 月 29 日 修正)
(票據行為之獨立性)票據上雖有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之簽名,不影響其他簽名之效力。
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相對人之撤回權)限制行為能力人所訂立之契約,未經承認前,相對人得撤回之。但訂立契約時,知其未得有允許者,不在此限。
(婚約之要件(三))未成年人訂定婚約,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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