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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附停止條件遺贈之生效期)遺囑所定遺贈,附有停止條件者,自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遺贈之失效)受遺贈人於遺囑發生效力前死亡者,其遺贈不生效力。
(遺贈之無效)遺囑人以一定之財產為遺贈,而其財產在繼承開始時,有一部分不屬於遺產者,其一部分遺贈為無效;全部不屬於遺產者,其全部遺贈為無效。但遺囑另有意思表示者,從其意思。
(遺贈標的物之推定)遺囑人因遺贈物滅失、毀損、變造、或喪失物之占有,而對於他人取得權利時,推定以其權利為遺贈;因遺贈物與他物附合或混合而對於所附合或混合之物取得權利時亦同。
(用益權之遺贈及其期限)以遺產之使用、收益為遺贈,而遺囑未定返還期限,並不能依遺贈之性質定其期限者,以受遺贈人之終身為其期限。
(附負擔之遺贈)遺贈附有義務者,受遺贈人以其所受利益為限,負履行之責。
(遺贈之拋棄及其效力)受遺贈人在遺囑人死亡後,得拋棄遺贈。遺贈之拋棄,溯及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
(承認遺贈之催告及擬制)繼承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受遺贈人於期限內為承認遺贈與否之表示;期限屆滿,尚無表示者,視為承認遺贈。
(遺贈無效或拋棄之效果)遺贈無效或拋棄時,其遺贈之財產,仍屬於遺產。
(定期贈與當事人之死亡)定期給付之贈與,因贈與人或受贈人之死亡,失其效力。但贈與人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委任事務處理權之授與)為委任事務之處理,須為法律行為,而該法律行為,依法應以文字為之者,其處理權之授與,亦應以文字為之。其授與代理權者,代理權之授與亦同。
(終身定期金契約之意義)稱終身定期金契約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自己或他方或第三人生存期內,定期以金錢給付他方或第三人之契約。
(不依法定方式之效力)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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