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任人因受任人之請求,應預付處理委任事務之必要費用。
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支出之必要費用,委任人應償還之,並付自支出 時起之利息。 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負擔必要債務者,得請求委任人代其清償,未至 清償期者,得請求委任人提出相當擔保。 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受損害者,得向委任 人請求賠償。 前項損害之發生,如別有應負責任之人時,委任人對於該應負責者,有求 償權。
稱代辦商者,謂非經理人而受商號之委託,於一定處所或一定區域內,以 該商號之名義,辦理其事務之全部或一部之人。 代辦商對於第三人之關係,就其所代辦之事務,視為其有為一切必要行為 之權。 代辦商,除有書面之授權外,不得負擔票據上之義務,或為消費借貸,或 為訴訟。
委託出賣之物,於達到行紀人時有瑕疵,或依其物之性質易於敗壞者,行 紀人為保護委託人之利益,應與保護自己之利益為同一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