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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刪除)
(撤銷及承認之方法)撤銷及承認,應以意思表示為之。如相對人確定者,前項意思表示,應向相對人為之。
(附負擔之遺贈)遺贈附有義務者,受遺贈人以其所受利益為限,負履行之責。
(受贈人履行負擔責任之限度)附有負擔之贈與,其贈與不足償其負擔者,受贈人僅於贈與之價值限度內,有履行其負擔之責任。
(附負擔贈與之瑕疵擔保責任)附有負擔之贈與,其贈與之物或權利如有瑕疵,贈與人於受贈人負擔之限度內,負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責任。
(撤銷贈與之方法及效果)贈與之撤銷,應向受贈人以意思表示為之。贈與撤銷後,贈與人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贈與物。
(撤銷權之消滅)贈與之撤銷權,因受贈人之死亡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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