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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可分之債)數人負同一債務或有同一債權,而其給付可分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各平均分擔或分受之;其給付本不可分而變為可分者亦同。
(連帶債務)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
(連帶債務人相互間之分擔義務)連帶債務人相互間,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平均分擔義務。但因債務人中之一人應單獨負責之事由所致之損害及支付之費用,由該債務人負擔。
(不可分之債)數人負同一債務,而其給付不可分者,準用關於連帶債務之規定。
(準共有)本節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由數人共有或公同共有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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