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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非訟事件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修正)
第 70 條
(共有物分割後共有物證書之保存事件)民法第八百二十六條第二項所定證書保存人之指定事件,由共有物分割地之法院管轄。法院於裁定前,應訊問共有人。指定事件之程序費用,由分割人共同負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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