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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
第 86 條
(通緝(三)-方法)通緝,應以通緝書通知附近或各處檢察官、司法警察機關;遇有必要時,並得登載報紙或以其他方法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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