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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
第 272 條
(第一次審判期日傳票送達期間)第一次審判期日之傳票,至遲應於七日前送達;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各罪之案件至遲應於五日前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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