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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第 466-3 條
(訴訟費用)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並應限定其最高額。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由司法院定之。前項辦法之擬訂,應參酌法務部及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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