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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第 252 條
(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之記載)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應記載到場之日、時及處所。除向律師為送達者外,並應記載不到場時之法定效果。
第 436 條
(簡易程序之實行)簡易訴訟程序在獨任法官前行之。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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