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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當事人於戰時服兵役,有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者,或因天災、戰事或其他
不可避之事故與法院交通隔絕者,法院得在障礙消滅前,裁定停止訴訟程
序。
訴訟程序當然或裁定停止間,法院及當事人不得為關於本案之訴訟行為。
但於言詞辯論終結後當然停止者,本於其辯論之裁判得宣示之。
訴訟程序當然或裁定停止者,期間停止進行;自停止終竣時起,其期間更
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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