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公司名稱。二、所營事業。三、股東姓名或名稱。四、資本總額及各股東出資額。五、盈餘及虧損分派比例或標準。六、本公司所在地。七、董事人數。八、定有解散事由者,其事由。九、訂立章程之年、月、日。代表公司之董事不備置前項章程於本公司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再次拒不備置者,並按次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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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之內容)兩合公司之章程,除記載第四十一條所列各款事項外,並應記明各股東之責任為無限或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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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無訴訟能力人之送達)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全體法定代理人為之。法定代理人有二人以上,如其中有應為送達處所不明者,送達得僅向其餘之法定代理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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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起人應以全體之同意訂立章程,載明下列各款事項,並簽名或蓋章:一、公司名稱。二、所營事業。三、採行票面金額股者,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採行無票面金額股者,股 份總數。四、本公司所在地。五、董事及監察人之人數及任期。六、訂立章程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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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致送人民之公文,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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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送達代收人之效力)送達代收人,經指定陳明後,其效力及於同地之各級法院。但該當事人或代理人別有陳明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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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送達)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如同居人或受僱人為他造當事人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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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送達)應受送達人拒絕收領而無法律上理由者,應將文書置於送達處所,以為送達。前項情形,如有難達留置情事者,準用前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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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證書)送達人應作送達證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並簽名:一、交送達之法院。二、應受送達人。三、應送達之文書。四、送達處所及年、月、日、時。五、送達方法。送達證書,應於作就後交收領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如拒絕或不能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者,送達人應記明其事由。收領人非應受送達人本人者,應由送達人記明其姓名。送達證書,應提出於法院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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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之設定)依一定事實,足認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者,即為設定其住所於該地。一人同時不得有兩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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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之廢止)依一定事實,足認以廢止之意思離去其住所者,即為廢止其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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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之準用)關於本節之管轄及聲請通知送達公告裁定或抗告等,應履行之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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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限公司之章程內容)無限公司章程應載明左列事項:一、公司名稱。二、所營事業。三、股東姓名、住所或居所。四、資本總額及各股東出資額。五、各股東有以現金以外財產為出資者,其種類、數量、價格或估價之標 準。六、盈餘及虧損分派比例或標準。七、本公司所在地;設有分公司者,其所在地。八、定有代表公司之股東者,其姓名。九、定有執行業務之股東者,其姓名。十、定有解散事由者,其事由。十一、訂立章程之年、月、日。代表公司之股東,不備置前項章程於本公司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連續拒不備置者,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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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及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應適用之法規)關於訴訟之法定代理及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依民法及其他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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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設立登記事項)社團設立時,應登記之事項如左:一、目的。二、名稱。三、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四、董事之姓名及住所。設有監察人者,其姓名及住所。五、財產之總額。六、應受設立許可者,其許可之年、月、日。七、定有出資方法者,其方法。八、定有代表法人之董事者,其姓名。九、定有存立時期者,其時期。社團之登記,由董事向其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所在地之主管機關行之,並應附具章程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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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書之送達,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關於送達之規定。前項送達,對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輔佐人,及依法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其身分資訊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得為公示送達。文書之送達,不得於信封、送達證書、送達通知書或其他對外揭示之文書上,揭露足以使第三人識別少年或其他依法應保密其身分者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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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代理人之選任及其權限)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裁定,並應送達於特別代理人。特別代理人於法定代理人或本人承當訴訟以前,代理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不得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選任特別代理人所需費用,及特別代理人代為訴訟所需費用,得命聲請人墊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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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規定之準用)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第四十條第三項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第四項機關之代表人及依法令得為訴訟上行為之代理人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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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設立登記事項)財團設立時,應登記之事項如左:一、目的。二、名稱。三、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四、財產之總額。五、受許可之年、月、日。六、董事之姓名及住所。設有監察人者,其姓名及住所。七、定有代表法人之董事者,其姓名。八、定有存立時期者,其時期。財團之登記,由董事向其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所在地之主管機關行之。並應附具捐助章程或遺囑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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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送達規定之準用)送達文書,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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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登記之申請,由商業負責人向商業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為之;其委託他人辦理者,應附具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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