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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
第 238 條
(詐術結婚罪)以詐術締結無效或得撤銷之婚姻,因而致婚姻無效之裁判或撤銷婚姻之裁判確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40 條
和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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