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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
第 106 條
(單純助敵罪)在與外國開戰或將開戰期內,以軍事上之利益供敵國,或以軍事上之不利益害中華民國或其同盟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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