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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95 條
行政處分除法規另有要式之規定者外,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以書面以外方式所為之行政處分,其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要求作成書面時,處分機關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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