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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公發布)
第 37 條
(總統公布法令權)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
第 43 條
(總統發布緊急命令權)國家遇有天然災害、癘疫,或國家財政經濟上有重大變故,須為急速處分時,總統於立法院休會期間,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依緊急命令法,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但須於發布命令後一個月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第 47 條
(總統副總統任期)總統、副總統之任期為六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 49 條
(繼任及代行總統職權(一))總統缺位時,由副總統繼任,至總統任期屆滿為止。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憲法第三十條之規定,召集國民大會臨時會,補選總統、副總統,其任期以補足原任總統未滿之任期為止。總統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總統代行其職權。總統、副總統均不能視事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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