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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公發布)
第 164 條
(教育文化經費之比例與專款之保障)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在中央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十五,在省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二十五,在市縣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三十五。其依法設置之教育文化基金及產業,應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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