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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民國 108 年 01 月 16 日 修正)
第 26 條
關注化學物質之指定運作,運作人應製作紀錄定期申報,其紀錄應妥善保 存備查。 前項紀錄之製作、格式、申報內容、頻率、方式、保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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