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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洋污染防治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 修正)
第 24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物質棄置於海洋對海洋環境之影響,公告為甲類、乙類
或丙類。
甲類物質,不得棄置於海洋;乙類物質,棄置時間、數量及作業方式應取
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丙類物質,於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期間及總量範圍
內,始得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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