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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洋污染防治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 修正)
第 23 條
從事海洋棄置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取得許可後,始得為之。 前項許可之申請、條件、審查程序、廢止、實施海洋棄置作業程序與許可 內容變更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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