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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 修正)
第 36 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
業務犯第三十二條至前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
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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