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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 修正)
第 34 條
污染行為人、潛在污染責任人、污染土地關係人、檢測機構從業人員及第
八條、第九條所定評估調查之人員,對於依本法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代表人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提供或檢具之土壤
污染評估調查資料為虛偽記載者,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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