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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污染防治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修正)
第 21 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設置廢 (污) 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 專責單位或人員之設置及專責人員之資格、訓練、合格證書之取得、撤銷 、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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