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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養師法 (民國 112 年 04 月 26 日 修正)
第 10 條
營養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醫療機構、營養諮詢機構、學校或其他經
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場所為之。但機構、場所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
,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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