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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民國 107 年 05 月 02 日 修正)
第 11 條
化粧品業者應建立與保存產品直接供應來源及流向之資料。但直接販賣至 消費者之產品流向資料,不在此限。 前項資料之範圍、項目、內容、建立與保存期限、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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