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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民國 108 年 06 月 12 日 修正)
第 18-1 條
食品業者使用加工助劑於食品或食品原料之製造,應符合安全衛生及品質 之標準;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加工助劑之使用,不得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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