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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民國 108 年 06 月 12 日 修正)
第 16 條
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製造、 販賣、輸入、輸出或使用: 一、有毒者。 二、易生不良化學作用者。 三、足以危害健康者。 四、其他經風險評估有危害健康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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