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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療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第 37 條
醫療法人不得為保證人。 醫療法人之資金,不得貸與董事、社員及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亦不得 以其資產為董事、社員或任何他人提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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