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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藥事法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修正)
第 87 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 行業務,犯第八十二條至第八十六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 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十倍以下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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