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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傳染病防治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第 68 條
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三條規定所為禁止或處置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
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予以一年以下停業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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