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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傳染病防治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第 11 條
對於傳染病病人、施予照顧之醫事人員、接受隔離治療者、居家檢疫者、 集中檢疫者及其家屬之人格、合法權益,應予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 。 非經前項之人同意,不得對其錄音、錄影或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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