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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第 89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短繳之保險費外,並按其短繳之保險費金額處
以二倍至四倍之罰鍰:
一、第一類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將被保險人投保金額以多報少者。
二、第二類及第三類被保險人,將其投保金額以多報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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