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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第 88 條
保險對象違反第十一條規定參加本保險者,除追繳短繳之保險費外,並處 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前項追繳短繳之保險費,以最近五年內之保險費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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