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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第 84 條
投保單位未依第十五條規定,為所屬被保險人或其眷屬辦理投保手續者,
除追繳保險費外,並按應繳納之保險費,處以二倍至四倍之罰鍰。
前項情形非可歸責於投保單位者,不適用之。
投保單位未依規定負擔所屬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之保險費,而由被保險人自
行負擔者,投保單位除應退還該保險費予被保險人外,並按應負擔之保險
費,處以二倍至四倍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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