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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第 75 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報之保險藥品費用逾主管機關公告之金額者,其與藥
商間之藥品交易,除為罕見疾病用藥採購或有主管機關公告之特殊情事外
,應簽訂書面契約,明定其權利義務關係。
主管機關應會同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訂定前項書面契約之定型化契約範
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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