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35618414人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第 70 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保險對象發生保險事故時,應依專長及設備提供適當
醫療服務或協助其轉診,不得無故拒絕其以保險對象身分就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