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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第 22 條
第三類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以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第三目及第 二款所定被保險人之平均投保金額計算之。但保險人得視該類被保險人及 其眷屬之經濟能力,調整投保金額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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