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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性別平等工作法
(民國 112 年 08 月 16 日 修正)
第 7 條
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 ,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 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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