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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性別平等工作法
(民國 112 年 08 月 16 日 修正)
第 20 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 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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